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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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