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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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應尊重研究對象之自主權,確保研究進行之風險與利益相平衡,對研究對象侵害最小,並兼顧研究負擔與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對象之權益。
立法理由一、參照1979年貝爾蒙報告(the Belmont Report)所提出三項對人的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 )、善益(Beneficence)、正義(Justice)。對人的尊重,亦即尊重研究參與者之自主權,並且對自主性較欠缺者應予以保障,落實於研究則是應取得研究對象之告知後同意。善益原則則是強調研究之進行應以不傷害(do not harm)研究對象為首要,並且於研究之進行與否應進行風險及利益之評估( assessment of risks and benefits),利益需超過可能的風險方可進行研究,並且不得為研究而研究,而傷害研究對象。正義原則則是指於研究對象的選擇上必須顧及分配正義,參與研究的負擔與成果之分享應有所平衡。 二、此三項倫理原則不僅於研究者進行研究時應加以遵守,於機構審查會通過進行各研究計畫倫理審查時亦應加以注意,如研究計畫有違反上該原則,審查會通過應不予以核准。而如研究進行有違反者,亦應停止其研究,爰為本條之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參照1979年貝爾蒙報告(the Belmont Report)所提出三項對人的尊重(Respect for Persons )、善益(Beneficence)、正義(Justice)。對人的尊重,亦即尊重研究參與者之自主權,並且對自主性較欠缺者應予以保障,落實於研究則是應取得研究對象之告知後同意。善益原則則是強調研究之進行應以不傷害(do not harm)研究對象為首要,並且於研究之進行與否應進行風險及利益之評估( assessment of risks and benefits),利益需超過可能的風險方可進行研究,並且不得為研究而研究,而傷害研究對象。正義原則則是指於研究對象的選擇上必須顧及分配正義,參與研究的負擔與成果之分享應有所平衡。 二、此三項倫理原則不僅於研究者進行研究時應加以遵守,於機構審查會通過進行各研究計畫倫理審查時亦應加以注意,如研究計畫有違反上該原則,審查會通過應不予以核准。而如研究進行有違反者,亦應停止其研究,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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