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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2.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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