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個別研究之督管係由研究主持人所屬研究機構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個別研究之督管係由研究主持人所屬研究機構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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