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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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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2. 2.人體研究之監督、查、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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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01209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個別研究之督管係由研究主持人所屬研究機構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1071214 修正)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研究者(以下簡稱研究主持人)所屬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研究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立法理由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1001209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個別研究之督管係由研究主持人所屬研究機構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轄。

(1071214 修正)

配合「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組織改造,修正「行政院衛生署」為「衛生福利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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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3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人體研究之監督、查核、管理、處分及研究對象權益保障等事項,由主持人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