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二、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 三、去連結:指將研究對象之人體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以下簡稱研究材料)編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後,使其與可供辨識研究對象之個人資料、資訊,永久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作業。
從上述法規中,我們可以得知人體研究法第 4 條對於人體研究、人體檢體以及去連結等名詞給予了明確的定義。根據法規的規定,人體研究的範疇包括了對於人體檢體或個人生物相關資訊的取得、調查、分析和運用。而人體檢體則包括了人體的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者是實驗操作中所產生的衍生物質。至於去連結,則是指對於研究對象的人體檢體、自然人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編碼或其他方式處理,使其永久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 以上法規內容的解釋,可以舉出個例來說明。比如,如果一個醫學研究團隊進行了一項關於新型病毒的研究,他們所取得的病毒檢體以及患者的相關資料,根據人體研究法第 4 條的規定,需要進行適當的編碼或處理,以保護研究對象的隱私和個人資料,並且永久不能與個人資料連結、比對,以確保研究的合法性和倫理性。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究。 二、人體檢體:指人體(包括胎兒及屍體)之器官、組織、細胞、體液或經實驗操作產生之衍生物質。 三、去連結:指將研究對象之人體檢體、自然人資料及其他有關之資料、資訊(以下簡稱研究材料)編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後,使其與可供辨識研究對象之個人資料、資訊,永久不能以任何方式連結、比對之作業。
立法理由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 、第一款所定生物行為係指biobehavior。 三、第二款人體檢體,係考量檢體來源包括胎兒及屍體,有別於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所定之「生物檢體」,爰以「人體檢體」稱之。 四、第三款係參考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用詞定義定之。
一、本法用詞定義。 二 、第一款所定生物行為係指biobehavior。 三、第二款人體檢體,係考量檢體來源包括胎兒及屍體,有別於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所定之「生物檢體」,爰以「人體檢體」稱之。 四、第三款係參考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七款用詞定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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