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二 章 研究計畫之審查
>
人體研究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
主管機關
公告得免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前項審查,應以研究機構設立之審查會為之。但其未設審查會者,得委託其他審查會為之。
研究計畫內容變更時,應經原審查通過之審查會同意後,始得實施。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研究計畫之審查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 §1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研究計畫之管理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6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