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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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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 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 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九、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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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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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209 制定)

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法。   三、計畫預定進度。   四、研究對象權益之保障、同意之方式及內容。   五、研究人力及相關設備需求。   六、研究經費需求及其來源。   七、預期成果及主要效益。   八、研發成果之歸屬及運用。   九、研究人員利益衝突事項之揭露。

立法理由明定實施研究前,應擬訂研究計畫,其應載明內容係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定之。

(1001209 制定)

明定實施研究前,應擬訂研究計畫,其應載明內容係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申請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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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研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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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體研究法第 6 條規定:「前條研究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主持人及研究機構。 二、計畫摘要、研究對象及實施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體研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人體研究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