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內容。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倫理審查之專業性、多元性,明定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並明訂性別比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照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第十九條第五款「委員會於審查案件時,得邀請倫理、法學、特定醫學領域或其他領域之專家,或病患團體代表等,擔任獨立諮詢人員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簽署保密協定。」明訂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授權對審查會通過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顧及倫理審查之專業性、多元性,明定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並明訂性別比例,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照醫療機構人體試驗委員會組織及作業基準第十九條第五款「委員會於審查案件時,得邀請倫理、法學、特定醫學領域或其他領域之專家,或病患團體代表等,擔任獨立諮詢人員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並簽署保密協定。」明訂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授權對審查會通過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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