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研究計畫之審查,依其風險程度,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 前項得以簡易程序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立法理由依第五條規定,適用本法之人類研究均應經審查會通過倫理審查核准後始得施行,而倫理審查則依對研究對象之可預期風險高低,區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
依第五條規定,適用本法之人類研究均應經審查會通過倫理審查核准後始得施行,而倫理審查則依對研究對象之可預期風險高低,區分為一般程序及簡易程序,爰為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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