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人員未隸屬研究機構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所為之研究計畫,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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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員未隸屬研究機構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所為之研究計畫,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
立法理由為避免獨立研究者自行發起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之研究計畫缺乏倫理把關,明訂其研究計畫仍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
為避免獨立研究者自行發起或未與研究機構合作之研究計畫缺乏倫理把關,明訂其研究計畫仍應經任一研究機構之審查會或非屬研究機構之獨立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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