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呼吸照護所設置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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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居家呼吸照護所之設置,應擬定服務計畫內容,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服務對象之條件。 二、服務區域。 三、病人轉介流程。 四、服務品質管制制度。 五、經費需求及來源。
- 2.前項第二款服務區域,跨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域提供服務者,應事先報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其他相關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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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