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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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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一、申請設置機構住宿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已許可設置之一般護理之家及精神護理之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
  2. 2.公立一般護理之家及公立精神護理之家,其申請擴充總樓地板面積或遷移,仍依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第二款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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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長期照顧服務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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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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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6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該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