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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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施行器官移植手術,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說明手術之原因、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其他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及是否為相對禁忌症之捐贈器官,並取得書面同意,始得為之。如拒絕接受手術,醫院應記錄於登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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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醫師在施行器官移植手術前應向待移植者或其親屬做出詳細說明,包括手術的原因、必要性、方式、成功率、可能的併發症、危險性、其他可能的替代治療方式,以及移植器官是否為相對禁忌症。並且必須取得書面同意方可進行手術,如果拒絕接受手術,醫院應該要記錄於登錄系統。 參考資料: 根據本件案例中的法庭裁判書,原告為病患進行了心臟移植手術,並因此遭受行政罰鍰,因此可見患者同意手術是很重要的。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並確保醫療行為的合法性。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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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