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症患者權益訴訟案件法律扶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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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症患者申請費用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予廢止或撤銷: 一、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理由。 二、申請事項不符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所定法律扶助之範圍。 三、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 四、同一案件之同一補助項目,曾經受其他政府機關(構)、機構或單位法律扶助補助。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未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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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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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 油症患者健康照護服務條例法規
- 相對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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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