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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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