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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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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1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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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
自行迴避
: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
代理人
。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
審定
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
起訴
訴願
、
行政訴訟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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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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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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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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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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