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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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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2. 2.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沒有針對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7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迴避要件及效果。

  • 自行迴避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審定名詞
  • 起訴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1041211 制定)

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迴避要件及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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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