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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2.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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