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述參考資料中,沒有針對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7條的具體解釋或相關案例。因此無法提供詳細的逐條釋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自行迴避: 一、為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家屬。 二、為當事人代理人。 三、與當事人或代理人服務於同一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 申請人知悉救濟審定結果有前項應自行迴避而未予迴避之情事,得申請重新審議。但申請人已依法提起或曾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迴避要件及效果。
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委員應迴避要件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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