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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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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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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
法人
、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
審定
、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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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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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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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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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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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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