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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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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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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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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   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分析及運用。   五、其他與生產事故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前項受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狀況及會計帳簿等資料。

立法理由一、有關生產事故救濟之行政事務,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並得委託辦理。至審定補償給付、決定核駁與否之業務,仍由審議會辦理之。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者報告並進行稽查,以善盡監督之責。又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時,亦將於委託契約內詳細規範監督條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審定名詞
(1041211 制定)

一、有關生產事故救濟之行政事務,於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並得委託辦理。至審定補償給付、決定核駁與否之業務,仍由審議會辦理之。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要求受託者報告並進行稽查,以善盡監督之責。又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時,亦將於委託契約內詳細規範監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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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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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