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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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立法理由明定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人員之保密義務及不得為圖利而使用該秘密。
明定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人員之保密義務及不得為圖利而使用該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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