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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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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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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人利益而使用。

立法理由明定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人員之保密義務及不得為圖利而使用該秘密。

  • 持有名詞
(1041211 制定)

明定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人員之保密義務及不得為圖利而使用該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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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0 條規定:「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相關業務之人員,因執行職務而知悉、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或為自己、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