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1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的案件,限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的生產事故。此外,該條例還規定了非中華民國國民的申請限制,需要符合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的情況下才能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這些規定都是为了保障生產事故受害者的權益,并確保申請人符合相關資格。 參考資料: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20008
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該生產事故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前項申請,中華民國國民之外籍配偶,適用之。 除前項所指之申請外,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以依條約、協定、協議或其國家、地區之法律、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或地區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
立法理由為期生產事故救濟款項確能緩和生產事故糾紛,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款項時,則應本互惠原則,以該國或該地區亦給予我國人同等權利時,始得享有依本條例申請救濟之權利。
為期生產事故救濟款項確能緩和生產事故糾紛,非中華民國國民申請生產事故救濟款項時,則應本互惠原則,以該國或該地區亦給予我國人同等權利時,始得享有依本條例申請救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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