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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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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及降低生產事故風險之發生,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應建立機構內風險事件管控與通報機制,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
主管機關
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
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司法案件之
證據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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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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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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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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