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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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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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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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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名詞定義。

  • 起訴名詞
  • 錯誤名詞
(1041211 制定)

明定本條例之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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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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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