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