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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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故:指產婦、胎兒及新生兒因生產所致之重大傷害或死亡結果。 二、生產事故糾紛:指產婦或家屬認為生產事故應由醫事人員、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負責所生爭議。 三、當事人:指與生產事故糾紛有關之醫事人員、醫療機構、助產機構、產婦或其他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 四、系統性錯誤:指因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之組織、制度、決策或設備設施等機構性問題,致醫療或助產行為發生之不良結果。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之名詞定義。
明定本條例之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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