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若生產事故於醫療院所發生時,應由醫療(事)機構儘速指派專責人員或小組先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或溝通,釐清爭議所在,協助提供復健、撫慰、申訴等各項關懷服務,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以期先行消弭爭議,促使後續調解程序平和進行。指派專責人員,係指診所等規模較小之醫療(事)機構,醫院則應指派小組溝通醫病關係。 二、按醫療(事)機構規模差異大,復以醫療(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或應持續負責醫治其他病人,或無法分身處理溝通事宜,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溝通事宜,期能透過專業團隊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至於所稱關懷服務,包括提供身心撫慰、生產事故補償、復健照護及申訴管道等資訊。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小組成員,宜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人員,其人數多寡及組成,得視醫療(事)機構規模及當地資源予以決定。 四、為強化關懷小組成員之知能,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講習。
一、第一項明定若生產事故於醫療院所發生時,應由醫療(事)機構儘速指派專責人員或小組先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或溝通,釐清爭議所在,協助提供復健、撫慰、申訴等各項關懷服務,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以期先行消弭爭議,促使後續調解程序平和進行。指派專責人員,係指診所等規模較小之醫療(事)機構,醫院則應指派小組溝通醫病關係。 二、按醫療(事)機構規模差異大,復以醫療(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或應持續負責醫治其他病人,或無法分身處理溝通事宜,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溝通事宜,期能透過專業團隊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至於所稱關懷服務,包括提供身心撫慰、生產事故補償、復健照護及申訴管道等資訊。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小組成員,宜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人員,其人數多寡及組成,得視醫療(事)機構規模及當地資源予以決定。 四、為強化關懷小組成員之知能,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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