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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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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2. 2.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3. 3.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4. 4.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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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   診所及助產機構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時,應委由專業人員負責提供前項之關懷服務。   生產事故關懷小組之成員應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如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有聽覺、言語功能障礙或其他障礙致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若生產事故於醫療院所發生時,應由醫療(事)機構儘速指派專責人員或小組先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或溝通,釐清爭議所在,協助提供復健、撫慰、申訴等各項關懷服務,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以期先行消弭爭議,促使後續調解程序平和進行。指派專責人員,係指診所等規模較小之醫療(事)機構,醫院則應指派小組溝通醫病關係。   二、按醫療(事)機構規模差異大,復以醫療(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或應持續負責醫治其他病人,或無法分身處理溝通事宜,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溝通事宜,期能透過專業團隊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至於所稱關懷服務,包括提供身心撫慰、生產事故補償、復健照護及申訴管道等資訊。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小組成員,宜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人員,其人數多寡及組成,得視醫療(事)機構規模及當地資源予以決定。   四、為強化關懷小組成員之知能,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講習。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412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若生產事故於醫療院所發生時,應由醫療(事)機構儘速指派專責人員或小組先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進行說明或溝通,釐清爭議所在,協助提供復健、撫慰、申訴等各項關懷服務,緩和病人或家屬情緒,以期先行消弭爭議,促使後續調解程序平和進行。指派專責人員,係指診所等規模較小之醫療(事)機構,醫院則應指派小組溝通醫病關係。   二、按醫療(事)機構規模差異大,復以醫療(事)機構之醫事人員或應持續負責醫治其他病人,或無法分身處理溝通事宜,爰於第二項明定應委託專業人員辦理溝通事宜,期能透過專業團隊妥適處理生產事故糾紛。至於所稱關懷服務,包括提供身心撫慰、生產事故補償、復健照護及申訴管道等資訊。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小組成員,宜包含法律、醫學、心理、社會工作等人員,其人數多寡及組成,得視醫療(事)機構規模及當地資源予以決定。   四、為強化關懷小組成員之知能,明定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訓練、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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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4 條規定:「醫院應設置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生產事故發生時二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