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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糾紛發生,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應於產婦、家屬或其代理人要求時,於三個工作日內提供個人病歷、各項檢查報告及健保醫令清單等資料複製本;資料眾多者,至遲應於七個工作日內提供。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立法理由為強化病歷保存證據之取得,減輕產婦或家屬方對於病歷真偽之質疑,並據以提升生產事故糾紛處理之客觀性,明定醫療(事)機構提供病歷或各項檢查報告資料複製本之義務及期限。
為強化病歷保存證據之取得,減輕產婦或家屬方對於病歷真偽之質疑,並據以提升生產事故糾紛處理之客觀性,明定醫療(事)機構提供病歷或各項檢查報告資料複製本之義務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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