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裁判基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