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6條的規定,任何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在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做的遺憾、道歉或相似的陳述,不得作為相關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這是為了鼓勵醫事人員在與患者或其家屬溝通時更加開誠布公,以促進和解和建立更好的醫病關係。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醫師與病患家屬溝通時表示遺憾或道歉,這樣的陳述不應該在未來的訴訟中被用作證據支持任何一方的主張,以維護溝通的開放性和誠實性。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立法理由為有效消弭生產事故醫療爭議,明定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依本章規定進行程序中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後續或相關偵查、裁判案件之證據或裁判之基礎,俾使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生產事故糾紛發生時,勇於向產婦或家屬表達歉意,緩和醫病關係,以避免因摩擦而使生產事故糾紛衍生為訴訟事件,期有效減少生產事故糾紛案件,創造醫病關係雙贏。
為有效消弭生產事故醫療爭議,明定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依本章規定進行程序中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後續或相關偵查、裁判案件之證據或裁判之基礎,俾使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生產事故糾紛發生時,勇於向產婦或家屬表達歉意,緩和醫病關係,以避免因摩擦而使生產事故糾紛衍生為訴訟事件,期有效減少生產事故糾紛案件,創造醫病關係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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