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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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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裁判基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6條的規定,任何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在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所做的遺憾、道歉或相似的陳述,不得作為相關訴訟的證據或裁判的基礎。這是為了鼓勵醫事人員在與患者或其家屬溝通時更加開誠布公,以促進和解和建立更好的醫病關係。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醫師與病患家屬溝通時表示遺憾或道歉,這樣的陳述不應該在未來的訴訟中被用作證據支持任何一方的主張,以維護溝通的開放性和誠實性。

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述,不得採為相關訴訟之證據或裁判基礎。

立法理由為有效消弭生產事故醫療爭議,明定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依本章規定進行程序中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後續或相關偵查、裁判案件之證據或裁判之基礎,俾使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生產事故糾紛發生時,勇於向產婦或家屬表達歉意,緩和醫病關係,以避免因摩擦而使生產事故糾紛衍生為訴訟事件,期有效減少生產事故糾紛案件,創造醫病關係雙贏。

  • 代理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裁判名詞
(1041211 制定)

為有效消弭生產事故醫療爭議,明定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依本章規定進行程序中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陳述,不得採為本案後續或相關偵查、裁判案件之證據或裁判之基礎,俾使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於生產事故糾紛發生時,勇於向產婦或家屬表達歉意,緩和醫病關係,以避免因摩擦而使生產事故糾紛衍生為訴訟事件,期有效減少生產事故糾紛案件,創造醫病關係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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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章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或關懷服務過程中,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或相類似之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