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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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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2. 2.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3. 3.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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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會,以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組成人員之類別,並將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及審議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1041211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會,以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組成人員之類別,並將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及審議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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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9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