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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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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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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代表人
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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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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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生產事故救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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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生產事故事件通報、查察、分析及公布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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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罰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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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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