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單一性別。 二、法學、婦女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 審議會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解任、審議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會,以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組成人員之類別,並將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及審議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一、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審議會,以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組成人員之類別,並將組成人員之資格、任期及審議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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