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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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