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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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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一、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四、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六、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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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41211 制定)

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一、非醫療目的之中止妊娠致孕產婦與胎兒之不良結果。   二、因重大先天畸形、基因缺陷或未滿三十三週早產所致胎兒死亡(含胎死腹中)或新生兒之不良結果。   三、因懷孕或生育所致孕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之不良結果者。   四、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五、應依藥害、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六、申請救濟之資料虛偽或不實。   七、本條例施行前已發生之生產事故。

立法理由一、明定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且無法排除時為限。   二、明定例外不予救濟之情形。

  • 因果關係名詞
  • 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告訴名詞
  • 辯論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告訴乃論名詞
  • 偵查名詞
  • 撤回告訴名詞
  • 撤回自訴名詞
  • 非告訴乃論名詞
(1041211 制定)

一、明定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且無法排除時為限。   二、明定例外不予救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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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1 條規定:「生產事故之救濟以與生產有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者為限。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救濟: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