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2 條,參考資料包括該條例本身以及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2 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救濟金。例如,如果在生產事故造成的損害中,有證據顯示原本不符合救濟條件的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就可以命受領人返還救濟金。 另外,根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 12 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同一生產事故在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命受領人返還救濟金。這意味著如果受領人在獲得救濟後又提起相關的訴訟或案件,依法可以要求返還救濟金。因此,在法律教學中,教授應該以各項法規為依據,並以相關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具體案例來說明這些規定的適用情況。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 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 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立法理由一、明定給付生產救濟後,如查證有不應救濟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以符合原則,並藉以充實救濟基金。 二、有關命受領人返還之情節,略述如下:(一)第一款所稱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如受領人係以第十一條第六款虛偽或不實之申請救濟資料而獲得救濟,命受領人返還之。(二)第二款指受領人獲得救濟後,如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因與第十一條救濟原則有衝突,故明定應命受領人返還之。
一、明定給付生產救濟後,如查證有不應救濟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以符合原則,並藉以充實救濟基金。 二、有關命受領人返還之情節,略述如下:(一)第一款所稱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如受領人係以第十一條第六款虛偽或不實之申請救濟資料而獲得救濟,命受領人返還之。(二)第二款指受領人獲得救濟後,如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因與第十一條救濟原則有衝突,故明定應命受領人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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