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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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本身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者。
- 2.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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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