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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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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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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