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 1.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 2.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 3.前二項保管期間屆滿,經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主管人員核准,得予以銷毀。
回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