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衛生師法 第1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