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各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公共衛生師禁止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第二款明定公共衛生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有據實陳述或報告義務。 (三)第三款明定公共衛生師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保障委託人權益。 (四)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以不正當行為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第六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二、第二項明定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於公共衛生師停止執行業務後亦應遵守之。 三、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一、第一項各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公共衛生師禁止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第二款明定公共衛生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有據實陳述或報告義務。 (三)第三款明定公共衛生師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保障委託人權益。 (四)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以不正當行為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第六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二、第二項明定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於公共衛生師停止執行業務後亦應遵守之。 三、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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