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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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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2. 2.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3. 3.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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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   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四、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五、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六、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前項第三款規定,於停止執行業務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規定,於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各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公共衛生師禁止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第二款明定公共衛生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有據實陳述或報告義務。    (三)第三款明定公共衛生師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保障委託人權益。    (四)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以不正當行為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第六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二、第二項明定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於公共衛生師停止執行業務後亦應遵守之。   三、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 持有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1090515 制定)

一、第一項各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明定公共衛生師禁止將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第二款明定公共衛生師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託評估時,有據實陳述或報告義務。    (三)第三款明定公共衛生師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以保障委託人權益。    (四)第四款及第五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以不正當行為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五)第六款明定禁止公共衛生師發表或散布有關公共衛生不實訊息。   二、第二項明定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於公共衛生師停止執行業務後亦應遵守之。   三、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業處所之人員亦應遵守保守業務上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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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16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 二、受有關機關詢問或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