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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及報告,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受委託辦理者,並應記載委託人姓名或名稱、住所及委託事項。
  2. 前項紀錄及報告,應由執業之機構或場所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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