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其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費用或損失範圍之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課予公共衛生師在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協助主管機關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被指定之公共衛生師因辦理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一、第一項明定課予公共衛生師在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協助主管機關之義務。 二、第二項明定被指定之公共衛生師因辦理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應給予補償;有關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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