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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因突發緊急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得指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公共衛生師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主管機關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其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費用或損失範圍之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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