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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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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2. 2.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一、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3. 3.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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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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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三、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四、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   前項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   一、醫事人員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其業務執行。   二、政府機關(構)自行、委託或補助執行。   三、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依研究計畫執行。   四、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涉及國防安全事務考量部分之執行。   公共衛生師執行第一項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但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一九二○年公共衛生學者Charles-Edward Amory Winslow將公共衛生定義為:「公共衛生是一門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並促進健康的科學與藝術,透過社會、組織、公私部門、社區與個人的組織性力量與充分訊息之下的選擇,共同來推動。」公共衛生之核心價值為預防,涵蓋所有與群眾相關之健康問題,包括健康促進、疾病預防、食品或環境對群眾健康危害之影響評估及提升民眾健康生活品質,均屬公共衛生之範疇,爰參諸上開定義及核心價值,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之業務。   二、考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名稱之專屬性,已於第六條明定「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並於第三十條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因公共衛生之範疇甚廣,為明確相關人員亦得執行與公共衛生有關之業務,爰第二項明定醫事人員、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政府機關(構)、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依各款規定從事公共衛生業務,得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另第三款係參考人體研究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又本款所定「團體」,指人民團體法之團體;第四款係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八條但書規定,併予說明。   三、公共衛生師非屬醫事人員,與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應予明確劃分,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明權責。如有違反,應依相關醫事人員法律論處。   四、惟若公共衛生師同時具有醫師、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自得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執行業務,爰於但書規定,明定公共衛生師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執行醫療行為。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1090515 制定)

一、一九二○年公共衛生學者Charles-Edward Amory Winslow將公共衛生定義為:「公共衛生是一門預防疾病、延長壽命、並促進健康的科學與藝術,透過社會、組織、公私部門、社區與個人的組織性力量與充分訊息之下的選擇,共同來推動。」公共衛生之核心價值為預防,涵蓋所有與群眾相關之健康問題,包括健康促進、疾病預防、食品或環境對群眾健康危害之影響評估及提升民眾健康生活品質,均屬公共衛生之範疇,爰參諸上開定義及核心價值,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之業務。   二、考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名稱之專屬性,已於第六條明定「非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公共衛生師名稱」,並於第三十條第一款明定違反第六條之罰則。因公共衛生之範疇甚廣,為明確相關人員亦得執行與公共衛生有關之業務,爰第二項明定醫事人員、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政府機關(構)、學校、機構、法人、團體或軍事機關及所屬醫療機構依各款規定從事公共衛生業務,得不受本法規定之限制;另第三款係參考人體研究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又本款所定「團體」,指人民團體法之團體;第四款係參考醫療法第一百十八條但書規定,併予說明。   三、公共衛生師非屬醫事人員,與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應予明確劃分,爰增訂第三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執行業務不得涉及醫療行為,以明權責。如有違反,應依相關醫事人員法律論處。   四、惟若公共衛生師同時具有醫師、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資格,自得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執行業務,爰於但書規定,明定公共衛生師兼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得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執行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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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行下列業務: 一、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推動或評估。 二、社區與場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