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共衛生師公會設立及組織範圍的規定,可參考「公共衛生師法」第21條。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得在直轄市及縣(市)設立公會,並得設立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第2項則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的區域依現有的行政區域劃分,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第3項則規定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至少應由該轄區域內的公共衛生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若不足二十一人,則可以加入鄰近區域的公會或共同組織。第4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的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完成組織後才能發起組織。 舉例來說,可以參考台灣的直轄市及縣市的公共衛生師公會的設立情況,以了解該條規定如何在實際中運作。可以參考當地政府相關文件或公告,來了解公共衛生師公會的成立過程和組織情況。
公共衛生師公會得設直轄市及縣(市)公會,並得設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由該轄區域內公共衛生師二十一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未滿二十一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或共同組織之。 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設立,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體系。 二、第二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組織原則,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四、第四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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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體系。 二、第二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組織原則,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縣(市)公共衛生師公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四、第四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起組織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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