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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監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及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具一定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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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監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及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具一定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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