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師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 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公共衛生師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