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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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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2. 2.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3. 3.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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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以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該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理事、監事為限。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監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及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具一定資格者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90515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監事任期及其連任限制。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及下級公共衛生師公會選派參加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具一定資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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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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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24 條規定:「理事、監事任期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上級公共衛生師公會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