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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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將公共衛生師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立法理由公共衛生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違法執業之處罰。
公共衛生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違法執業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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