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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之認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除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之公共衛生學系畢業者外,考量公共衛生三段五級之觀念,包括健康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治療、限制失能及復健,查醫學院所屬系所亦多有修習公共衛生相關課程,如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畢業後更有許多人長期致力於公共衛生事務。為銜接教、考、訓、用,並鼓勵更多專業人才共同投入公共衛生領域,爰適度放寬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或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係指曾修習下列各領域,包括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生行政與管理學、環境與職業衛生學、社會行為科學及其他公衛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合計至少十八學分以上,有修畢證明文件。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包括衛生教育、衛生福利、健康管理、環境衛生、健康產業、健康政策等相關系所,併予說明。 四、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一、第一項明定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除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之公共衛生學系畢業者外,考量公共衛生三段五級之觀念,包括健康促進、特殊保護、早期診斷治療、限制失能及復健,查醫學院所屬系所亦多有修習公共衛生相關課程,如醫師、護理師等醫事人員,畢業後更有許多人長期致力於公共衛生事務。為銜接教、考、訓、用,並鼓勵更多專業人才共同投入公共衛生領域,爰適度放寬公共衛生師之應考資格為國內外大學、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或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係指曾修習下列各領域,包括生物統計學、流行病學、衛生行政與管理學、環境與職業衛生學、社會行為科學及其他公衛課程,每領域至少一學科,合計至少十八學分以上,有修畢證明文件。 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公共衛生相關學系」,包括衛生教育、衛生福利、健康管理、環境衛生、健康產業、健康政策等相關系所,併予說明。 四、第二項明定有關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公共衛生學分與第二款、第三款所稱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所、組、學位學程及公共衛生相關工作範圍、年資認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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