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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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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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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公共衛生師法第5條的逐條解釋和相關範例,因為我的專業領域不在法律。

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立法理由明定充任公共衛生師之消極資格;第二款係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衡酌公共衛生師業務之性質訂定之,併予說明。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緩刑名詞
  • 宣告名詞
(1090515 制定)

明定充任公共衛生師之消極資格;第二款係參考建築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衡酌公共衛生師業務之性質訂定之,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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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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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5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公共衛生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公共衛生師證書: 一、曾經撤銷或廢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