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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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核人員應每年評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評核結果,向醫院提出報告。
- 2.醫院應依據前項評核結果,責成專責人員檢討、修正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事項。
-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第一項評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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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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