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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四、設備安全管理。 五、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七、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九、資料安全管理及稽機制。
  2.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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