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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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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人員管理及教育訓練。 四、設備安全管理。 五、個人資料安全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七、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方案。 九、資料安全管理及稽機制。
  2. 2.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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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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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資料名詞
  • 證據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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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醫院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安全維護計畫,其應載明事項如下: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