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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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社會各界,應依前條綱領提出有效策略,就下列事項共同投入防治資源並執行: 一、自殺行為發生前之預防。 二、自殺行為發生時之危機處理。 三、自殺行為發生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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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團體及社會各界,應依前條綱領提出有效策略,就下列事項共同投入防治資源並執行: 一、自殺行為發生前之預防。 二、自殺行為發生時之危機處理。 三、自殺行為發生後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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