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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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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日期與文號、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組織概況及會員人數資料。 二、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之人力配置、處理流程、任務編組之組成、職責及會議召開之作業方式。 三、課程認定、積分採認作業之監督方式。 四、課程認定、積分採認相關文件之保存方式。 五、課程品質之控管方式。 六、收費項目及金額。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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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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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4 條規定:「申請認可之辦理團體,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連同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定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