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申請查驗登記、臨床試驗、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專案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24條,申請查驗登記、臨床試驗、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專案申請者,需支付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例如,依據法源資訊整理的相關裁判書中,藥事法第39條明確規定了製造、輸入藥品需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才得製造或輸入。这显示了相关法规对于申请许可证需要遵循的程序所做了明确规定。
依本法申請查驗登記、臨床試驗、許可證之核發、展延或專案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相關規費之收取;其費額,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相關規費之收取;其費額,並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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