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其獎勵對象、方式或被獎勵者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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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其獎勵對象、方式及被獎勵者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主管機關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其獎勵對象、方式或被獎勵者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得獎勵維持生命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本法獎勵醫療或研究機構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規定;為更臻周延,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均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等事宜。
為鼓勵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一、配合第一條規定,增列主管機關得獎勵維持生命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 二、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二項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準用本法獎勵醫療或研究機構從事罕見疾病防治工作之規定;為更臻周延,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均得獎勵罕見疾病藥物或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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