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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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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詳細解釋。

立法沿革 2

(0890114 制定)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依其情形分屬藥事法所稱禁藥或偽藥,則其擅自製造、輸入,或明知未經許可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仍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031230 修正)

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牙保原係指居間介紹、媒介、仲介,然隨著時代變遷,現代社會大眾對牙保一詞恐難以理解原意。另參酌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採「媒介」用語,爰將「牙保」修正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

(0890114 制定)

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依其情形分屬藥事法所稱禁藥或偽藥,則其擅自製造、輸入,或明知未經許可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仍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1031230 修正)

牙保原係指居間介紹、媒介、仲介,然隨著時代變遷,現代社會大眾對牙保一詞恐難以理解原意。另參酌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賭博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關於居間介紹、仲介均採「媒介」用語,爰將「牙保」修正為「媒介」,俾使法律用語易懂並求其一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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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6 條規定:「擅自製造、輸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者,或明知未經許可之罕見疾病藥物,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