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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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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4. 4.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致死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Q · 製造偽藥會被關多久、罰多少?

最重關 10 年、得併科 1 億罰金,致死可判無期徒刑

依藥事法第 82 條,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億元以下罰金。第三項過失犯處 3 年以下、得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未遂犯亦罰。

白話解讀

如果有一條法律告訴你「最高判 10 年、罰款 1 億」,你會不會覺得「應該是針對黑心藥廠那種大魔王吧」?但這條告訴你的真相是:罰金門檻在民國 104 年從原本的 1000 萬一口氣跳到 1 億,致死最高 2 億,致重傷 1 億 5000 萬。立法理由白紙黑字寫著「食安法已大幅提升刑責,偽藥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不能讓刑責低於食安法導致無法杜絕違法誘因」。最值得注意的是「過失犯」也罰:因為過失製造偽藥禁藥也要關 3 年以下、罰 1000 萬以下。意思是你的工廠就算只是品管疏失導致出貨變成偽藥,也可能負刑責。未遂犯也罰。對藥廠經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一件事:偽藥禁藥不是「賺幾倍就能彌補風險」的生意,因為一旦被抓,公司會被罰到破產,負責人會被關到老。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82 條為製造、輸入偽藥或禁藥的刑事處罰規定,屬藥事法第十章罰則的核心條文。其建立四層責任結構:第一項故意製造輸入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 1 億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加重結果犯(致死、致重傷)、第三項過失犯、第四項未遂犯,構成台灣公共衛生領域最嚴厲的刑罰體系之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廠負責人不在現場、沒參與製造,被查到偽藥要不要負刑責?

看實務認定。如果負責人對品管有監督義務而未盡監督,即使不在現場也可能成立過失犯;若能證明已建立完整品管制度並有監督紀錄,刑責可大幅降低。藥事法第 87 條法人兩罰規定,公司與個人會同時被罰。

Q2從國外帶藥回台灣自用,會不會構成輸入禁藥?

藥事法第 48 條之 2 有自用例外,但限量限制嚴格,超過限額或被認定為意圖販賣就可能進入第 82 條範圍,第四項未遂犯規定使海關攔下即成立。代購給朋友只要有金錢交易就可能被認定為販賣。

Q3罰金真的會判到 1 億嗎?實務上判多少?

罰金是得併科非應併科,法官有裁量空間,但民國 104 年修法理由要求刑度向食安法看齊,重大案件量刑會往上限走。法官量刑會看犯罪所得、被害人數、是否主動回收等因素,主動配合回收是降刑的關鍵動作。

Q4藥事法第 82 條是什麼?

規範製造或輸入偽藥禁藥的刑事責任,是藥事法罰則章最重條文,含故意、加重結果、過失、未遂四層責任。

Q5偽藥跟禁藥差在哪?

偽藥指成分被擅自抽換變造(第 20 條),禁藥指經明令禁止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第 22 條),兩者都落入第 82 條。

Q6什麼叫過失犯偽藥罪?

行為人無製造偽藥故意,但因品管 SOP 未落實等違反注意義務致出貨成偽藥,第三項處 3 年以下、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Q7製造偽藥跟販賣偽藥差在哪?

製造輸入走第 82 條(最重 10 年、1 億),明知販賣供應運送走第 83 條(最重 7 年、5000 萬),構成要件與刑度不同。

Q8被查到製造偽藥怎麼辦?

立即委任律師 → 釐清故意或過失 → 提出品管與原料來源證據 → 主動配合回收 → 評估認罪協商。

Q9怎麼證明自己沒有故意?

備齊完整品管 SOP 紀錄、原料來源證明、製程紀錄與監督紀錄,證明已盡客觀注意義務,將責任限縮在過失或不成立。

Q10偽藥受害者怎麼求償?

保留產品、購買憑證、醫療紀錄與因果關係證明,向地檢署提告並可附帶民事求償,同步向衛生局檢舉啟動行政處分。

Q11公司被查偽藥,負責人會被關嗎?

行為人依本條論罪,藥事法第 87 條兩罰規定使藥商同被科罰金;負責人未盡監督義務也可能成立過失犯。

Q12藥事法 82 vs 食安法 49 哪個重?

104 年修法刻意讓藥事法 82 刑度高於食安法,罰金上限 1 億(致死 2 億)高於食安法 49 條的 8000 萬。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の無承認・偽造医薬品の製造輸入に関する罰則
韓國약사법상 위조·불량의약품 제조·수입 처벌 규정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95 (Strafvorschriften für gefälschte/bedenkliche Arzneimitte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421-1 et suivants (médicaments falsifiés)
美國21 U.S.C. §§ 331, 333 (FDCA — prohibited acts incl. counterfeit dru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5

(0590731 制定)

成藥之販賣,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辦法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0820118 全文修正)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罰金額度斟酌實際酌予提高。   三、第二項所定「因而致人於死」與「因而致人於重傷」之罪刑輕重有別,應分別定其處罰。   四、第三項未修正。

(0930330 修正)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國民之生命及健康,並有效嚇阻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之行為,爰參考公平交易法,將本條刑罰及罰金之規定提高,以收其效。   二、若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為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罰。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變更及修正為第三項及第五項。   四、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以符合刑罰比例原則。   五、過失製造輸入偽藥禁藥者,仍然會對民眾造成傷害,但法律規定不予處罰,對民眾之健康保障仍不周全,爰參考第八十三條過失犯之規定增列第四項。

(0950505 修正)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之修正,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第三項及第五項配合酌修文字,遞移為第二項及第四項。   三、原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1041117 修正)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偽藥及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 有期徒刑名詞
  • 得併科名詞
  • 罰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拘役名詞
  • 未遂犯名詞
  • 藥事法87條文
(0590731 制定)

成藥之販賣,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辦法者,依前條之規定處罰。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罰金額度斟酌實際酌予提高。   三、第二項所定「因而致人於死」與「因而致人於重傷」之罪刑輕重有別,應分別定其處罰。   四、第三項未修正。

(0930330 修正)

一、為維護國民之生命及健康,並有效嚇阻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之行為,爰參考公平交易法,將本條刑罰及罰金之規定提高,以收其效。   二、若以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為常業者,其損害國民生命健康程度勢必更為嚴重,其惡性更為重大。爰參照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增訂第二項並加重其刑罰。   三、原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項次變更及修正為第三項及第五項。   四、為配合第一項及第二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三項之刑度,以符合刑罰比例原則。   五、過失製造輸入偽藥禁藥者,仍然會對民眾造成傷害,但法律規定不予處罰,對民眾之健康保障仍不周全,爰參考第八十三條過失犯之規定增列第四項。

(0950505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刑法之修正,刪除原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第三項及第五項配合酌修文字,遞移為第二項及第四項。   三、原第四項遞移為第三項,內容未修正。

(1041117 修正)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偽藥及禁藥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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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82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