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7條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製造偽禁藥等罪,除罰行為人外,公司另科各該條十倍以下罰金,最高可達20億元。
Q · 員工違反藥事法被抓,公司也要被罰嗎?
要。藥事法87條兩罰,公司另科十倍以下罰金
依藥事法第87條,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82至86條之罪(製造偽禁藥、販賣偽禁藥、未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等),除處罰行為人外,對法人或自然人雇主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以第82條製造偽藥罰金上限1億元計,乘十倍即10億元;致死型2億元乘十倍為20億元。釋字第687號後,法人受罰須以其有監督上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公司請員工,員工幫公司賺錢;員工違法,公司一起被罰,而且罰金可以是員工的十倍。這條法律把藥業老闆從「我不知道員工在幹什麼」的舒適區直接拉出來。它的邏輯很簡單也很狠:如果你的員工在執行你公司業務時違反藥事法第82到86條(製造偽藥、賣禁藥、做未核准醫材這些重罪),檢察官不會只起訴員工,他會同時起訴你的公司。員工被判刑加罰金,公司另外被科以十倍以下罰金。第82條製造偽藥的罰金上限是1億,乘以十倍就是10億;致人於死的版本是2億,乘以十倍就是20億。這不是嚇你的數字,這是法律寫死的天花板。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國家發現,光罰一個店員或一個業務員,藥廠和連鎖藥局根本不痛。要痛,就要罰到組織層級。
藥事法第87條為藥業兩罰規定,指當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82條至第86條之罪時,國家除處罰實際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雇主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使刑事責任穿透至組織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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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本條明確規定法人之代表人適用,沒有區分掛名或實際經營。實務上掛名負責人反而最危險,因為你既沒有實際控制公司運作,又承擔全部代表人責任。如果你是被親友拉去當掛名負責人,趕快諮詢律師看怎麼處理。
依本條是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所以兩個主體分別被罰:行為人依第82到86條被罰,法人依本條另外被罰十倍以下。如果老闆本人就是行為人,他自己被罰一次,名下公司又被罰一次。
原則上要。本條的構成要件是因執行業務,不是經過老闆同意。只要員工違法行為跟公司業務有客觀關聯,公司就要負責。但若能證明已盡相當監督義務(教育訓練、內部稽核、SOP),有可能在量刑時被認定情節較輕。釋字第687號後,純粹轉嫁罰被認為違憲,實務越來越重視監督過失。
藥業兩罰規定,員工因執行業務犯第82至86條之罪時,公司另被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罰金,使刑責穿透到組織層級。
員工的違法行為與公司業務有客觀關聯即成立,不以雇主明示授權或同意為必要,實務採客觀關聯說。
行為人依82至86條被罰是第一罰,法人另科十倍以下罰金是第二罰,兩個主體就同一事件分別受罰。
以第82條製造偽藥1億元乘十倍為10億元,致死型2億元乘十倍達20億元,為法定上限。
平時建置教育訓練、內部稽核、SOP與合規切結等監督機制並留存紀錄,出事時據以主張已盡監督義務。
行為人所犯各該條罰金上限乘以十倍即為法人罰金天花板,實際由法院依監督過失程度裁量。
立刻盤點並提出教育訓練、稽核報告、SOP、合規長制度等監督義務證據,並主張員工行為脫離公司控制範圍。
員工簽署的合規切結書、教育訓練簽到測驗紀錄、定期內部稽核報告,是法院判斷監督過失的關鍵物證。
立法邏輯相同,皆十倍罰金,食安法第49條第5項是本條民國104年修法的參考,跨食品藥品事業兩條都可能適用。
| 比較面向 | 行為人責任 | 法人責任 |
|---|---|---|
| 受罰主體 | 實際違法之員工或代表人本人 | 法人或自然人雇主 |
| 處罰依據 | 藥事法第82至86條各該條 | 第87條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罰金 |
| 歸責前提 | 故意或過失之構成要件該當 | 因執行業務關聯 + 監督上故意或過失(釋字687) |
| 罰金上限示例 | 第82條製造偽藥1億元 | 十倍即10億元,致死型達2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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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條次已變更為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爰配合修正。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用藥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將罰金金額提升為十倍以下,以杜絕違法誘因。
依本法應處罰鍰之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分別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六條」之條次已變更為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六條」,爰配合修正。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用藥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爰參考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將罰金金額提升為十倍以下,以杜絕違法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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