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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查獲供製造、調劑偽藥、禁藥之器材,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 犯本法之罪,其犯罪所得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其估算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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