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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89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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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9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犯藥事法罰則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藥檢官員收錢放水讓偽藥流入市場,刑度會比一般人重嗎?

依藥事法第89條,公務員若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自己犯製造偽藥、販賣禁藥等罪,或包庇他人犯這些罪,刑度依原條文加重至二分之一。要件有三:行為人是公務員、犯罪與其職務有關聯、且屬於藥事法罰則章各條之罪。若同時涉及收受對價,實務上常改適用刑度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擇一從重處斷。

白話解讀

藥事法的處罰章節有十幾條規定製造偽藥、販賣禁藥、輸入劣質醫療器材的刑罰。但最後藏了一條「特別加碼」:如果犯罪的人是公務員,而且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包庇別人,刑度直接加重到二分之一。為什麼要特別針對公務員多寫一條?因為藥品安全的最後一道線就是這群人:藥品審查、邊境查驗、藥廠稽查、藥師考核。當守門員自己變成幫兇,整個防線就崩了。但有一個實務細節常被忽略:當公務員的行為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比如收錢通融),檢察官通常會選擇後者,因為刑度更重。所以本條的「主場」其實是公務員「自己」假借職務犯藥事法本章的罪、沒有外部對價的那種情況,或在貪污案外圍補上加重的位置。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89條是藥事犯罪的公務員加重規定,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藥事法罰則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罪時,依各該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目的在於對藥品監管守門人破線的行為課予較重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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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包庇藥廠和直接收賄差在哪裡?

收賄通常落入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最高無期徒刑),藥事法第89條則是假借職務加重藥事犯罪、不要求對價。同時構成兩者時,實務上擇一從重處斷;公務員自己用職務之便犯罪但無外部對價,第89條才是主戰場,只要涉及金錢往來,貪污治罪條例幾乎會吸收本條適用空間。

Q2我懷疑藥品稽查人員包庇某家藥廠,可以怎麼處理?

蒐集可驗證證據:被檢舉但無後續的紀錄、與廠商不尋常的接觸、同類違規他廠受罰但本廠沒事的對照組。向法務部調查局或廉政署舉報,明確指出可能違反藥事法第89條與貪污治罪條例。與其丟一句『我覺得有鬼』,不如整理時間軸加具體事件加可驗證對照組的結構化舉報書,檢調幾乎不可能不分案處理。

Q3藥事法第89條是什麼?

藥事犯罪的公務員加重專條,公務員假借職務犯罰則章之罪或包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4什麼叫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以職務上的權限、地位帶來的便利或時機作為犯罪手段,犯罪行為與職務間具關聯性。

Q5藥事法第89條的包庇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知情且故意縱放、掩護他人犯藥事罪,使其逃避查緝或處罰,舉證門檻高。

Q6加重二分之一是加在什麼上面?

加在罰則章各該條的法定本刑上,例如製造偽藥(第82條)原十年以下,加重後最高約十五年。

Q7懷疑官員包庇藥廠怎麼檢舉?

蒐集可驗證證據與對照組,建立時間軸舉報書,向廉政署或調查局舉報,點出藥事法89條與貪污治罪條例。

Q8被指控藥事法第89條怎麼防禦?

先釐清行為是否與職務權限有關,主動提供職務簽核、會議與決策紀錄;包庇須對方證明你知情且故意縱放。

Q9受害民眾怎麼求償?

向食藥署檢舉藥廠違法,民事可對藥廠依消保法、對疏於監督機關依國家賠償法評估求償。

Q10怎麼證明官員有包庇?

用被檢舉無後續的紀錄、與廠商不尋常接觸、同類違規他廠受罰本廠沒事的對照組等可驗證證據。

Q11藥事法89條 vs 貪污治罪條例哪個適用?

涉及收賄對價走貪污治罪條例(刑度更重),無對價的假借職務犯罪或包庇走第89條,競合時擇一從重。

Q12藥事法89條 vs 刑法第134條差在哪?

刑法134是公務員犯罪一般加重,第89條是藥事領域特別加重,依特別法優先原則適用第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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