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89 條
快速跳轉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9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犯藥事法罰則章各條之罪或包庇他人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 藥檢官員收錢放水讓偽藥流入市場,刑度會比一般人重嗎?
會,加重至二分之一
依藥事法第89條,公務員若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自己犯製造偽藥、販賣禁藥等罪,或包庇他人犯這些罪,刑度依原條文加重至二分之一。要件有三:行為人是公務員、犯罪與其職務有關聯、且屬於藥事法罰則章各條之罪。若同時涉及收受對價,實務上常改適用刑度更重的貪污治罪條例,擇一從重處斷。
深度解讀
藥事法的處罰章節有十幾條規定製造偽藥、販賣禁藥、輸入劣質醫療器材的刑罰。但最後藏了一條「特別加碼」:如果犯罪的人是公務員,而且利用職務之便犯罪或包庇別人,刑度直接加重到二分之一。為什麼要特別針對公務員多寫一條?因為藥品安全的最後一道線就是這群人:藥品審查、邊境查驗、藥廠稽查、藥師考核。當守門員自己變成幫兇,整個防線就崩了。但有一個實務細節常被忽略:當公務員的行為同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比如收錢通融),檢察官通常會選擇後者,因為刑度更重。所以本條的「主場」其實是公務員「自己」假借職務犯藥事法本章的罪、沒有外部對價的那種情況,或在貪污案外圍補上加重的位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立法沿革 2 版
- 加重其刑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