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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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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2.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3. 3.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85 條處罰製造、輸入或販賣特定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依故意或過失分三級,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Q · 應該滅菌卻沒滅菌的器材重複使用,會構成犯罪嗎?

會。應滅菌而未滅菌的器材就屬不良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第 85 條,應滅菌而未滅菌的醫療器材屬第 23 條第 2 款的不良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而調劑、使用、運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僅出於過失而販賣供應,則處拘役或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明知」與「過失」的區別,直接決定刑度落在三年或拘役。

深度解讀

藥事法第 85 條瞄準的不是過期藥這種一般情形,是「最嚴重」的劣藥和「危險」的不良醫療器材。劣藥部分(第 21 條第 1 款)指藥品被擅自添加非法定的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或賦形劑,例如兒童糖漿摻入超量防腐劑。不良醫療器材部分(第 23 條第 1 款、第 2 款)涵蓋會讓診斷錯誤、治療無效、有損健康,或應該滅菌但沒滅菌的器材。製造或輸入這類東西,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加五千萬罰金;過失製造,或明知劣藥不良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陳列,三年加一千萬罰金;連過失販賣都拘役加一百萬。2015 年立法者把刑度從一年大幅拉高到五年,理由白紙黑字寫著:「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這條法律最常打到的不是黑心藥廠,是牙科診所、醫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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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85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8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8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