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85 條處罰製造、輸入或販賣特定劣藥與不良醫療器材,依故意或過失分三級,最重五年有期徒刑併科五千萬元罰金。
Q · 應該滅菌卻沒滅菌的器材重複使用,會構成犯罪嗎?
會。應滅菌而未滅菌的器材就屬不良醫療器材
依藥事法第 85 條,應滅菌而未滅菌的醫療器材屬第 23 條第 2 款的不良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明知而調劑、使用、運送、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若僅出於過失而販賣供應,則處拘役或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關鍵在於「明知」與「過失」的區別,直接決定刑度落在三年或拘役。
藥事法第 85 條瞄準的不是過期藥這種一般情形,是「最嚴重」的劣藥和「危險」的不良醫療器材。劣藥部分(第 21 條第 1 款)指藥品被擅自添加非法定的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或賦形劑,例如兒童糖漿摻入超量防腐劑。不良醫療器材部分(第 23 條第 1 款、第 2 款)涵蓋會讓診斷錯誤、治療無效、有損健康,或應該滅菌但沒滅菌的器材。製造或輸入這類東西,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加五千萬罰金;過失製造,或明知劣藥不良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陳列,三年加一千萬罰金;連過失販賣都拘役加一百萬。2015 年立法者把刑度從一年大幅拉高到五年,理由白紙黑字寫著:「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這條法律最常打到的不是黑心藥廠,是牙科診所、醫美機構、手術室耗材通路這些「應該滅菌卻沒徹底執行」的灰色地帶。
藥事法第 85 條為藥事刑事責任的核心處罰條文,針對第 21 條第 1 款的劣藥(擅自添加非法定添加物)與第 23 條第 1 款、第 2 款的不良醫療器材(使診斷錯誤、治療無效、有損健康或應滅菌而未滅菌),依「製造輸入/販賣供應」與「故意/過失」交叉分為三層刑度,建立台灣藥品與醫療器材安全的刑罰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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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顆藥屬於哪一款劣藥。本條第 1 項只處罰第 21 條第 1 款的劣藥(擅自添加非法定添加物),如果只是過期或標示不符,不走本條,可能落到行政罰鍰範圍。但如果是不良醫療器材的退貨流入販售,第 2 項三年起跳的刑度立刻啟動。內行人提示:診所藥局退貨流程一定要物理隔離,把你從陳列這個構成要件拉出來。
拋棄式三個字在法律上具有強制性。應該丟棄的器材重複使用,符合第 23 條第 2 款應滅菌而未滅菌的不良醫療器材定義。如果你明知而調劑使用,三年有期徒刑加一千萬罰金是法定刑度上限。內行人提示:每月滅菌紀錄表的價值,遠超過你以為的行政文書。
依刑法共犯規定,原則上員工個人故意行為,老闆若無共謀不會直接背刑責。但藥事法有兩罰規定,且若違法是公司 SOP 有缺陷造成,老闆的過失就會被檢視。內行人提示:每年至少一次的書面教育訓練紀錄加員工簽收單,是把公司 SOP 缺陷這條防線推遠的最便宜保險。
處罰製造、輸入或明知販賣第 21 條第 1 款劣藥、第 23 條第 1 款第 2 款不良醫療器材,分三層刑度最重五年。
使診斷錯誤、治療無效、有損健康,或應滅菌而未滅菌的醫療器材,重複使用拋棄式器械也算。
偽藥是未經核准擅自製造的藥(第 82 條更重),劣藥是已核准但出問題的藥,第 85 條只罰擅自添加非法定添加物。
明知販賣供應走第 2 項三年有期徒刑,過失販賣走第 3 項僅拘役或一百萬罰金,刑度天差地別。
不自承明知,整理進銷存與滅菌 SOP 紀錄,律師到場再做筆錄,輕微情節主動和解爭取緩起訴。
每月器械滅菌紀錄、藥品來源盤點、員工教育訓練簽收單,是從明知掉到過失的關鍵證據。
第 1 項最高五千萬、第 2 項一千萬、第 3 項一百萬,依製造販賣與故意過失分級。
待退區物理隔離、加鎖、標示待銷毀,把自己從陳列這個構成要件拉出來。
82 條罰未核准擅自製造的偽藥禁藥(最重十年),85 條罰已核准但有缺陷的劣藥(最重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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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提出申請復核時,應先向處罰罰鍰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半數之保證金。處罰罰鍰機關應於接到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處罰;認為無理由者,始得依本法之規定,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其製造或輸入行為情節較重,故依原第七十五條處以刑責,至製造或輸入其餘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則處以罰鍰,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其販賣、供應等其他行為亦同,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均增列「拘役」刑罰,以利選科,罰金額度亦比照提高。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均增列「供應」及「調劑」四字。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或明知為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依本法規定處罰之罰鍰,在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前,受罰人不服時,得於處罰通知送達後七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復核。但以一次為限。 受罰人提出申請復核時,應先向處罰罰鍰機關提繳應納罰鍰半數之保證金。處罰罰鍰機關應於接到異議書後十五日內,將該案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原處罰;認為無理由者,始得依本法之規定,逕送法院強制執行。 受罰人不服前項復核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劣藥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不良醫療器材,其製造或輸入行為情節較重,故依原第七十五條處以刑責,至製造或輸入其餘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則處以罰鍰,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其販賣、供應等其他行為亦同,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均增列「拘役」刑罰,以利選科,罰金額度亦比照提高。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均增列「供應」及「調劑」四字。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刑責以嚇阻不法。 二、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刑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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